近日,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二審審理,對一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作出駁回上訴、維持原判的裁定。被告人李某軍犯生產、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罪,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,緩刑3年,并處罰金26萬元。同時禁止被告人李某軍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食品生產、銷售及相關活動;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,上繳國庫;扣押在案的明礬依法予以沒收;并在市級以上媒體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。
2019年4月,忻府區曹張鄉某粉條生產小作坊內,被告人李某軍在明知加入過量明礬會嚴重損害人體健康的情況下,依舊在生產粉條的過程中加入大量明礬,并將生產加工的粉條以每斤1.8元的價格批發銷售給多家市場攤販。截至案發,李某軍共生產加工“毒”粉條約70000斤,獲利20000余元。
2020年3月27日,經晉中市質量技術監督檢驗測試所檢驗,李某軍生產的粉條鋁殘留量為1039mg/kg,為不合格產品,高于規定的鋁殘留量≤200mg/kg的標準。
忻府區人民法院一審審理認為,被告人李某軍違反食品安全標準,生產、銷售添加超限量食用明礬(硫酸鋁銨)的粉條,足以造成嚴重食源性疾病,其行為已構成生產、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。綜合考慮被告人犯罪事實、犯罪情節等因素作出判決。
一審判決后,被告人李某軍以量刑偏重、罰金過高為由向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,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,該案事實清楚、證據確實充分、適用法律正確、審判程序合法、量刑適當,依法裁定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